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58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由来:***、***与四川盛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卉公司)挂靠经营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后,盛卉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事由:请求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查,盛卉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1号,但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盛卉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至今未移除异常名录,盛卉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武侯区新希望路1号也并非盛卉公司办公场所,而成都住邦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盛卉公司从2018年3月至今在成都市温江区××路××段××号××大厦××号××楼经营办公。盛卉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法应确定为成都市温江区。故,盛卉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温江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成都温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