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江苏恒华电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330号
申请人:江苏恒华电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俞中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炳昂,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秦基大厦**楼**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王柱。
被申请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熊寿甫。
被申请人:杨雪燕,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人江苏恒华电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杨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杨雪燕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江苏恒华电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华电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杨雪燕银行存款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