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铁源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654号
申请人:新疆铁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诚信祥钢材市场南区E-01号。
法定代表人:汪栋丽,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63号1栋1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熊寿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882,820.71元,执行费11,228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