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5民初4159号
原告:***,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东二小区南排西三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缴费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