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815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6月15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683号1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21027058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1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