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6005号
原告:成都博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8号3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2号9楼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博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2日原告成都博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博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博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成都博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