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1825执101号
***、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46776.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6210.28元,其中本金246776元元,利息59434.28元。本院已于2021年2月24日将该款转付给***。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825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