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异13号
申请人:成都诚心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LYE5B。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群益大厦4FB-01。
法定代表人高恩玉。
委托代理人胡乐,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德林,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街。
负责人杜斌。
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石棉制品总厂。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东大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纪太。
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中天稀土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良。
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翠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隆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彭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石棉制品总厂(以下简称石棉总厂)、四川省彭州中天稀土公司(以下简称稀土公司)、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诚心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心悦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诚心悦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建行彭州支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棉总厂、稀土公司、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2年10月26日经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彭州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彭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3)彭州执字第75号。
2004年6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达成第114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信达公司,并于2004年6月25日在《金融投资报》上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事宜的联合公告。
2018年7月,信达公司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公司)签订了协议编号为信川-B-2017-012-127《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公司将对案涉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穗甬公司,并于2018年7月5日在《金融时报》上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事宜的联合公告。
2020年6月30日,穗甬公司与诚心悦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穗甬公司将案涉债权向诚心悦公司进行转让,并于2020年9月14日在《四川经济日报》上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公告。至此,申请人诚心悦公司系案涉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请求依法变更(2003)彭州执字第75号的申请人为诚心悦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建行彭州支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棉总厂、稀土公司、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2年10月26日经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彭州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彭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3)彭州执字第75号。
2004年6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与信达公司达成第114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信达公司,并于2004年6月25日在《金融投资报》上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事宜的联合公告。
2018年7月,信达公司与穗甬公司签订了协议编号为信川-B-2017-012-127《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公司将对案涉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穗甬公司,并于2018年7月5日在《金融时报》上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事宜的联合公告。
2020年6月30日,穗甬公司与诚心悦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穗甬公司将案涉债权向诚心悦公司进行转让,并于2020年9月14日在《四川经济日报》上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公告。
2020年7月10日,信达公司作出《确认函》,对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与信达公司达成第114号《债权转让协议》予以确认。同日,穗甬公司作出《确认函》,对穗甬公司与诚心悦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本院作出的(2002)彭州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2003)彭州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第114号《债权转让协议》、2004年6月25日在《金融投资报》的联合公告、信川-B-2017-012-127《单户债权转让协议》、2018年7月5日《金融时报》的联合公告、穗甬公司与诚心悦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9月14日《四川经济日报》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信达公司作出的《确认函》、2020年7月10日穗甬公司作出的《确认函》及两份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与信达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达成的第114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信达公司,并在《金融投资报》上进行了联合公告,该转让行为有效。信达公司与穗甬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协议编号为信川-B-2017-012-127《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公司将对案涉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穗甬公司,并在《金融时报》上进行了联合公告,且该转让已经信达公司确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穗甬公司与诚心悦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穗甬公司将案涉债权向诚心悦公司进行转让,并在《四川经济日报》上进行了公告,且该转让已经穗甬公司确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据此,申请人诚心悦公司申请变更为(2003)彭州执字第7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成都诚心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为(2003)彭州执字第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谭默娜
审判员 方 露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