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锦华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854号
原告:四川省锦华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10-9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华。
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翠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隆摇。
原告四川省锦华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锦华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锦华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