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5民初83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翠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牛燕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