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诚心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石棉制品总厂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执复18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成都诚心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群益大厦4FB-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石棉制品总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东大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中天稀土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摇,执行董事。 第三人:彭州市人民政府天**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道东湖大街399号。 负责人: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成都诚心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心悦公司)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2)川0182执异7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受理诚心悦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彭州市石棉制品总厂(以下简称石棉总厂)、四川省彭州中天稀土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稀土公司)、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彭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诚心悦公司申请变更彭州市人民政府天**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天**道办)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彭州支行)申请执行石棉总厂、中天稀土公司、天彭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行彭州支行依据(2002)***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石棉总厂、天彭建筑公司、中天稀土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03年5月10日作出(2003)彭州执字第75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3月5日,诚心悦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为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川0182执异13号执行裁定,裁定诚心悦公司为(2003)彭州执字第7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7日,诚心悦公司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2003)彭州执字第75号执行案件,该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川0182执恢297号执行裁定,因石棉总厂已于2002年4月注销工商登记,并进行了资产处置,该院已查封其名下仅有的位于彭州市××镇××街××号临街二楼一处房产,又因存在共有面积不可分割部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1.2000年3月,彭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统一对石棉总厂进行体制改革,石棉总厂于2001年由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2.2002年4月8日,石棉总厂提交编号:702367《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文号: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彭州分局天彭工商所申请自行注销。《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中载明“企业的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资已处理。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主管部门彭州市天**经济委员会**,其后在企业送交公章情况处载明“由政府处理善后事宜;注销后发生债权债务由镇政府负责清理清偿”。3.石棉总厂于2002年4月注销登记。4.西海社区于2021年7月使用石棉总厂所有的彭州市××街道××街××号临街二楼房屋作为办公用房。 执行法院认为,石棉总厂2002年注销前已进行体制改革,于2001年由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天**道办并非是石棉总厂的主管部门。诚心悦公司认为天**道办接替了石棉总厂的债权债务,并无偿接收了石棉总厂的财产,但其提交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中企业送交公章情况处“由政府处理善后事宜;注销后发生债权债务由镇政府负责清理清偿”的内容并无政府签字或**予以认可,西海社区于2021年7月使用石棉总厂所有的房屋亦不足以证明天**道办无偿接收了石棉总厂的财产。故诚心悦公司以天**道办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无偿接收石棉总厂财产为由,要求变更天**道办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缺乏证据佐证和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诚心悦公司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诚心悦公司的变更请求。 诚心悦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石棉总厂从设立登记至注销完成,期间的主管部门均为天**道办。2.石棉总厂注销后,天**道办无偿接受其财产,应当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心悦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异议裁定,变更天**道办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1年6月彭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彭乡企业审字(2001)75号“关于彭州市石棉制品总厂改制为私营企业的批复”,载明:彭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石棉总厂改制为私营企业,即同意石棉总厂二车间资产所有权作价120万元转让给石棉总厂厂长***,并继续使用石棉总厂的产品牌子、产品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石棉总厂于2001年即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通过企业资产持有状态的改变,完成对企业的改造。但该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者投资主体发生的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该企业法人资格未中断。2002年4月石棉总厂注销,此时石棉总厂企业性质已发生改变,即不能确认石棉总厂的主管部门为天**道办。 案涉《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虽在企业送交公章情况处载有“由政府处理善后事宜;注销后发生债权债务由镇政府负责清理清偿”等内容,但注销申请由石棉总厂自行提出,因该处无政府部门加盖公章,故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承接石棉总厂的债权债务。 综上,复议申请人诚心悦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成都诚心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2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