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4民初321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高景学,经理。
***与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6978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5,004元,应退回495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