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执行款账户中汇入执行款1229103元,其中扣除执行费22656元,将剩余执行款1206447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1年1月15日,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35500元;同日,本院将执行款535500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1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执行款账户中汇入执行款1049611元;2021年5月28日,本院将执行款1049611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将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