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吉市依兰国营林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2401民初10755号
原告:延吉市依兰国营林场,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柳强,该林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旭,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高景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长斌,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延吉市依兰国营林场(以下简称依兰林场)与被告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依兰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旭,被告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长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兰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安装公司向依兰林场偿还购买木材款86195.15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从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建筑安装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事实与理由:建筑安装公司于2006年5月3日至6月7日,从依兰林场处分7批购买阔叶杂木98.394立方米,该木材单价为260元,共计25582.44元;建筑安装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至5月27日,从依兰林场处分4批购买采伐剩余木材65.7316立方米,该木材单价为281元,共计18470.58元;建筑安装公司于2006年7月6日至8月10日,从依兰林场处分8批购买落叶松77.325立方米,该木材单价为545元,共计42142.13元。建筑安装公司从依兰林场处购买上述木材款总计86195.15元。依兰林场多次向建筑安装公司催收木材购买款,但建筑安装公司至今未偿还该款项。
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我方不是被告,依兰林场陈述的不是事实,我方从未向依兰林场购买过木材,也没有债务关系。即使如依兰林场所述2006年至今依兰林场从未向我方主张权利,按相关法律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请法院驳回依兰林场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兰林场向本院提供应收账款明细账、卖木材表等证据证明建筑安装公司在其处购买木材并欠货款的事实。因该证据系依兰林场单方制作且建筑安装公司不认可,故本院对依兰林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因依兰林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欠货款的事实,故对依兰林场要求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木材款86195.1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延吉市依兰国营林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延吉市依兰国营林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