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1249号
剑阁县农业农村局:
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依据(2020)川08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剑阁县农业农村局缴纳案件受理费2398.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剑阁县农业农村局在(2021)川0823执4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398.00元,本院已做相关抵扣,对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予以退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剑阁县农业农村局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