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01民初20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娟,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童鑫洪,总经理。
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余定杰,总经理。
被告:***,男,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樊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