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青神县,现住西昌市。
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5号世纪加州二期2幢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954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住西昌市。
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西昌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