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5号世纪加州二期2幢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954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品,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中段6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5********,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彬,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68号灵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000833658488。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绵阳)科技城***总部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软件产业园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01572797318P。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委会拆迁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四川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01008414072W。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斯刻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48261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佟家坟(三角地)原农机修理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2122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芳,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蔡河湾一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3********,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正扬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中国(绵阳)科技城***总部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绵阳市涪城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四川斯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8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扬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品、余其彬,被上诉人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绵阳)科技城***总部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绵阳市涪城区城郊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斯刻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8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7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兵
审 判 员 于 红 霞
审 判 员 肖 玉 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伍 艳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