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财保47号 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7822587348)。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6号1栋9楼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9548K)。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5号世纪加州二期2幢24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凉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西昌市地税局的工程款794883.1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该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9月15日凉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西昌市税务局的工程款794883.10元予以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94.0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