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927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