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执保1441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6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疆温宿县XX镇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天津XX公司,地址:天津市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天津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天津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天津XX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 相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