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2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鲜体贵,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锦江区珠江一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鲜体贵、***、***与天津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仲案字(2021)第63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鲜体贵、***、***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孟 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