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10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珠江一街52号(美华商务秘书(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04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9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9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