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石化房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855号 庭 长 批 示 审判长 批 示 合议庭 意 见 经合议一致认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020年7月2日 申请人:天津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78396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村社会信用代码54120116K00410099P。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天津房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平镇镇政府送达裁定、协执用于扣留后续应发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900000元的钱款。 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4427元,并将此笔款项发还给申请人。 四、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2020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动产、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