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金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919号
原告(案外人):***,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人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关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雪,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27层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7元,减半收取计593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良谷
审 判 员  付冬琦
人民陪审员  裴幼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