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918号
原告(案外人):***,女,200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人):四川金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人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总经理。
被告(被申请人):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27层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良谷
审 判 员 付冬琦
人民陪审员 商德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