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异3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
法定代表人:朴乘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植,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福兴街**v>
法定代表人:吴桂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申请执行人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朴龙哲
审判员 张大文
审判员 许靖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