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初29号
原告:延边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城城,女,该公司财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有,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滨河西路4339号。
法定代表人:朴乘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植,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金镇庆,该大学总长。
原告延边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之间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延边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50元,减半收取计27425元,由原告延边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成焕
审 判 员 叶明晶
审 判 员 秦承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余小雪
书 记 员 滕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