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5399号
原告: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已与被告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5元(原告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卿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