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系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朝鲜族,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元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元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终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执行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园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土地转让价款21824308.78元;2.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园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损失108887241.55元;3.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42910元和预估执行费198854元;4.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承担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过本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拍卖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48025189元。本案执行案款本息合计为140684841.62元。案件受理费为742910元、评估费为460000元、拍辅佣金为156025元,共计执行案款为142043776.62元。由此,本案的执行费为209444元。据此,被执行人延吉园艺有限公司在本院强制执行后,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367号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