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魏仕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琼英,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南方福苑1幢12楼B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4民终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738715.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款1738715.1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倍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2、***支付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46897.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款446897.6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倍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3、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35467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430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2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划拨了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626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诉讼中保全的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2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执行完毕。

中止情形消失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雷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