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路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4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南方福苑******
法定代表人:杨子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7民初100号民事裁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雷波县,故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合法。上诉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桂  林
审判员 蔡    义
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贺  文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