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272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新,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凌波,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第三人: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南方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7053C。
法定代表人:杨子辉。
原告***与**与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玉婕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