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国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国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5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峨眉执字第6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89705-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南方福苑一幢12楼B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峨眉山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72410-7。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红星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国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定金4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给付垫付的受理费7300元,负担执行费601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