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叶含品。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9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57942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已执行到位1000.56元。首次执行中,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邑县的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范小刚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