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1民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西藏江达县。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马祖建,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202669183Q。
法定代表人:叶含品。
原告***与被告***、马祖建、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长李建川、审判员永青拉姆、审判员斯朗巴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 李 建 川
审判员 永青拉姆
审判员 斯朗巴姆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次仁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