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崇州市。
负责人:文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骆玉霞,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叶占军,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骆玉霞、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崇州市公证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7)崇证经字第2436号公证书和(2021)川崇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骆玉霞、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履行债务人民币3204954.57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50.00元。
二、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骆玉霞、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三、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大邑县【川(2017)大邑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成都市大邑县【川(2017)大邑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成都市大邑县【川(2017)大邑县不动产权第0××9号】、成都市大邑县【川(2017)大邑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若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红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