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126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叶含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莹、阿牛子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北二段1号水云花都。
法定代表人:荀志伏,执行董事。
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额23,238,582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90,63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的不动产若干,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志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刘学利
审判员 张世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