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元康供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卓国培、汪桂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仑执民字第22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2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
法定代表人孙红英。
被执行人卓国培,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汪桂飞,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奉化市元康供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东路金峰路99-1号,组织机构代码:14491259-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卓国培、汪桂飞、奉化市元康供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卓国培、汪桂飞、奉化市元康供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