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元康供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能华节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3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409996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号。
负责人:楼伟中,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能华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48910-9。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东路金峰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8418-4。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号*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共赢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04748-3。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奉化市元康供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91259-4。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东路金峰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执行人浙江能华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共赢担保有限公司、***、***、***、奉化市元康供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浙020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能华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共赢担保有限公司、***、***、***、奉化市元康供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836588.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820元、申请执行费78236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冻结并扣划24712.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3执1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庄春梅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