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834号之二   
 
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5414W。
法定代表人:简国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毓鸿,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068Q。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8.99元,由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邓雪梅  
书    记    员      洪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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