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2240号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碑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虞世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超涵,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1元,由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银华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