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585号
原告: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697351。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0709135068Q。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92元,减半收取为829.46元,由原告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陈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伟栋
书记员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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