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1058号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碑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虞世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超涵,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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