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2407号之二
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上胲,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洁,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秋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