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49号之一   原告:***,女,193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  勃,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水电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116245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  勃,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街道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06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重庆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67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社区名山大道80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967366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君之家广场1#楼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470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9662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聪,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水电局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0578228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江  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蓉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