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723号
原告:邻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66130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06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第三人: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新邻大道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7299314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邻水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邻水县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邻水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