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岳池县兴隆镇人民正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2676号 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068Q。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兴隆镇人民正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大兴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1008770173T。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池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询问后,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缴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