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206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对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018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川0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第24页第一段“对25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分别支持为未开工的2号地块、4号地块履约保证金l00万元从玉泉公司收到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从20l5年ll月20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l5年l2月l7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已经开工的3号地块履约保证金l50万元的利息’从双方确认合同解除之日的20l8年ll月2l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补正为“对25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分别支持为未开工工的2号地块、4号地块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从玉泉公司收到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从2016年2月2日以1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5年11月20日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12月17日以2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已经开工的3号地块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利息,从双方确认合同解除之日的20l8年ll月2l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019)川018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第25页判决主文第二项“(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l5年ll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退清时止;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l5年l2月l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退清时止;以l50万元为基数从20l8年ll月2l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退清时止)”补正为“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退清时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退清时止;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退清时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退清时止)”。
审 判 员  李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小雪
书 记 员  宛 悦
庭审书记员王江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