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

法定代表人:唐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四川三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公议乡。

法定代表人:李开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玉泉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本院(2017)川0184执999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崇州市花果山的楼盘,该楼盘正在建设中,进入销售阶段后就可以用于偿还债务,该楼盘土地有抵押登记。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440,000元,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琳

审判员 毛德云

审判员 丁 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静